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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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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司法(xiaoshansifa)



杭州萧山的小胡和妻子小郭本来是一对恩爱的夫妻,有一子一女。小胡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小郭则操持家中事务,日子很滋润。


可是从去年3月份起,小胡就变了,经常说要出去应酬,然后在外留宿,也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小事跟小郭发生争执。两个月后,小胡索性就直接从家中搬出去在外居住。

(网络配图)


丈夫小胡竟然搬了出去,妻子小郭觉得情况有些严重,通过自己的朋友打听到丈夫在外面有个20多岁的情人小柳。更令人愤怒的是,丈夫还给小柳在杭州萧山买了套单身公寓,并付了首付款50万元。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柳汇款了35万元。


妻子小郭很生气,她找到了小柳,要求小柳返还全部财产但是小柳说,她不知道小胡已经结婚了,所以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为由予以拒绝。


愤怒的小郭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她向小柳要回这85万元。可是小郭能把这钱要回来吗,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律师解读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俊


1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153条第2款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

丈夫小胡基于其与情人小柳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小柳应当还款85万元。


2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

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例中——

小胡在与小柳发生婚外情期间,未经小郭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及转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应当认定为未与配偶小郭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也是严重损害小郭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行为。


3

“被小三”并非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


现代文明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为通常人所熟知。小柳与小胡年龄相差较大,按照生活常理,不会仅凭小胡的一言之词便轻易相信,这也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


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

“520”刚过,看到不少朋友在朋友圈狂晒幸福,但平时却也难免听到类似上述案例的真实故事,甚为遗憾。故事中的三方主角,实质上都是输家。


婚外情有风险,更何况“钱债好还,情债难偿”!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将更多的时间,用心去经营好事业和家庭,岂不是更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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